我省将建立健全中药材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经营企业和业户应建立健全中药材购进和销售台账、记录,载明中药材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质量状况及销售去向。
市场上销售的中药材,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并索取购进单位的资质证明和票据,建立资质档案。
办法规定,禁止药品经营企业非法收购、出售、利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野生植物药材;禁止非法收购、出售国家公布的28种毒性中药材;严禁药品经营企业从事中药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
中药材专业市场直接接触中药材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中药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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