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台湾修改药事法谈香港中药师制度的发展

网络转载 2014-07-04 10:58:24

最近,台湾的卫福部提出“药事法”修法,目的是为了建立中药材贩卖者的管理制度,即开放中药材商通过一定修业(修毕162小时的中药从业人员课程)及技能检定后,即能开设中药房进行批发及零售,此举引发当地中、西药师业界不满。在5月22日有近600多名药师到卫福部中医药司及“行政院”抗议。台湾一些业界人士不但认为卫福部有偏袒中药商,而且有疏忽民众用药安全之虞。另外,部分中药商也不赞成修法,认为卫福部应该直接推行“中药师”制度,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我们可以从台湾的情况,借鑑到香港对中药材零售、中药材批发、中成药制造及中成药批发的规管,并对有关人员包括负责人及提名人的要求作深入分析及了解。根据《香港中医药条例》的要求,凡任何人士欲经营中药材零售、中药材批发、中成药批发或中成药制造,均必须向卫生署中药组申领有关牌照,待获发有关牌照后,方可经营其业务。另外,根据《条例》第132(1)(b)条及第114(2)(b)条,中药材零售商及中成药制造商须分别提名一名负责监管中药材配发人员及中成药制造人员,及不多于2名副手,其中一名副手须在负责人不在场时执行其职务。而每名获提名人士的资历要求,必须符合《中药规例》附表1订明的要求。在知识及经验方面的最低要求须符合资历中其中一项,当中包括持有中医药学士学位及有半年在香港配发中药材的经验;或持有中药文凭及有一年在香港配发中药材的经验;或注册的药剂师并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学所颁发的中药深造证书及有一年在香港配发中药材的经验;或由香港的一所大学或职业训练局颁发的120小时的中药证书及3年配发经验;或5年配发中药材经验。

港缺中药师注册制度

自1994年,内地已经实施执业药师制度,反观现今香港对中药药剂执业要求较低,目前并没有注册中药师制度,中药配剂员的资历也没有法定的要求。根据《中药材零售商执业指引》,配剂员应具备的知识只要求对药材饮片、调配药材饮片、炮制工艺、鉴定方法及附表1药材的饮片有“基本知识”,并未具体列出需要的资历要求,明显未能符合市民对业界的期望。

其实对中药的安全、质量及有效性的进一步保障,以及为市民用药福祉的有效把关,政府应按香港的具体情况作出长远的规管安排,建立法定的注册中药师及注册中药配剂员制度,提升专业地位。

现时护士、助产士、药剂师、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及脊医等13类医护专业人员已制定注册制度。根据2013年10月申诉专员发表的主动调查报告《政府当局如何监管不受法定规管的医护专业》中显示,有超过7,300名不受法定规管人员分属15类医护专业,其中配药员(Dispensers)占1,961人(27%)服务于公营及私营机构,而该15类医护专业却并没有包括中药师及中药配剂员。如按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网站的资料估算,中药材零售商及中成药制造商共4,849间,按每间1名负责人及2名副手推算,约共有14,500人在业界服务,比起在调查报告中的15类医护专业的总人数多出1倍。

须制订长远培训计划

在申诉专员发表的主动调查报告中,批评卫生署应该留意不受规管的医护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可能对市民带来的风险,而且卫生署目前并没有任何有效机制监测不受规管的医护人员的服务水平,以及检讨法定规管的需要。最近有消息指出,政府有意对目前未有法例规定需注册的医疗专业引入自愿注册的可行性,当局会成立由业界和业外人士组成半官方机构,认证相关的专业资格,政府负责该机构的秘书工作。

长远而言,法定监管和注册制度有助维持有关人员的专业操守,以及提升相关的专业水平。政府应该制订出有系统的中药师及中药配剂员注册制度和长远的培训规划,可供中药配剂员透过进修、考试及实习等获得注册中药师的资格,并在法例中加入注册中药师作为中药材零售商及中成药制造商的负责人的资格。另外,政府亦应考虑开放持续进修基金资助的范畴,增加对中医中药和中药检测鉴定的科目,配合政府推动中药的检测及认证发展,支持及提升中药业界的专业水平,加强香港在区内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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