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氧化樟脑”国家标准草案的公示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8-12-20 10:32:31

491

我委拟制订氧化樟脑国家药品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电子信箱: yuezhihua@chp.org.cn。

电话:010-67079576

传真:010-67156318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

邮编:100061

附件:

氧化樟脑-标准公示征求意见稿.pdf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