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中有害残留物限量制定指导原则公示稿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9-08-20 10:14:42

188

我委拟修订《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9302 中药中有害残留物限量制定指导原则”,为确保通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公示征求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 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 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等)。来函需加盖公章,收文单位为“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联系电话:010-67079532

电子邮件:zy@chp.org.cn

收文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邮编:100061

附件:

9302 中药中有害残留物限量制定指导原则公示稿.pdf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