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中医药管理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陕西中医药大学,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7月11日
附件:
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设区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 鼓励具有医学背景人员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严格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管理。非传统师承方式(如参加各类中医确有专长培训班等)的学习经历及证书不适用于中医师承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培训。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暂行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应与指导老师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师承合同形式、跟师时间计算等内容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52号令)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经多年实践且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于2019年7月1日前向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等资料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者不得申请参加考核。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九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十条 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 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三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本省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至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须包含禁忌症、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除以上(一)至(四)款外,根据方式不同:
1、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跟师学习合同;
(2)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在申请表内填写);
(4)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在申请表内填写)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和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六)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七)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
(八)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九)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在我省报名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经核实,虚构学习经历或实践经历,提交虚假资料的;
(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需要停考处理的;
(四)学习或实践活动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五)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及提交的材料是否存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对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的,不予受理。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统一上报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经查实,发现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执行。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中医临床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可根据需要,增加中药等专家,专家总人数应为奇数。
第二十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二十二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三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五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分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由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进行培训,完成培训后,由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中药等专家组成。
中医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类别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中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条 符合第二十九条,但在民间举办的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等培训机构任教的,不得纳入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已纳入的,具有上述情形者,一经举报核实,取消考核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如涉及中药内容的,须包含一名中药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在陕西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陕西省申请执业的,按照本细则注册后执业。
第三十五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
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六条《陕西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由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六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除急救外,不得在诊疗活动中使用现代诊疗技术、现代药物治疗技术。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不得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不得以秘方为由,擅自将中药饮片改变性状(打粉)或加工成临方制剂或协定处方;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向患者提供处方。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积极参加中医药相关学术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四十条 鼓励中医(专长)医师学习现代医学知识,了解最新医学进展,并与自身学术相结合进行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推动中医药继承发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程序、管理与监督等参照《陕西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第四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人数不足10人的,可由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
(一)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纠纷(事故)预防和处理、传染病防治、急救知识;
(二)培训周期: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各地疾病流行或卫生(中医药)管理需求,增加培训次数;
(三)培训方式:培训可采取授课、实践操作、实训培训等方式进行,全年培训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
(四)培训考核:考核成绩实行量化评分,考核内容除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考核对象出勤情况和培训纪律,具体培训考核标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专长)医师培训作为医师执业注册和定期考核的条件和依据,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认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港澳台人员在陕西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陕西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适用本细则,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五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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